英国庄园制度的特点?

230 2024-02-27 08:03

一、英国庄园制度的特点?

英格兰早期的庄园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例如,庄园自成一个整体,与外界没有什么联系。领主尽可能使庄园自给自足。领主消费并贮存庄园内生产出来的产品,他注意充分利用庄园本身的资源,努力使他不必从外部购买物品。

林肯郡主教圣罗伯特格罗斯泰斯特在1240年前后为林肯郡伯爵夫人拟定的地产管理条例,就贯彻了领主须精细的了解和管理庄园土地的出租、利用、赋税、地租、动产和不动产等财产,每年凭借自己的财产来生活的经营思想。当时,当地的商业活动多半是一年一度的交易会上进行的。

此外,领主能向市场提供的产品也很少。因为他需要首先六组一家人的口粮,在丰收年景可向市场提供余粮。当然,领主也不得不通过贸易换取金属和盐。随着时间的推移,庄园不再处于孤立状态,价值生产了逐步提高,向市场出售大部分产品也成为庄园常见的事情。随之而来,领主也能够收取现金以代替劳役。

二、庄园制度性质?

庄园制,欧洲中世纪的封建领主以庄园为财产制度的单位。庄园内部的关系是领主压迫、剥削依附农民或农奴的关系。

“而中世纪”一词是从15世纪后期的人文主义者开始使用的。这个时期的欧洲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权来统治。

封建割据带来频繁的战争,造成科技和生产力发展停滞,人民生活在毫无希望的痛苦中,所以中世纪或者中世纪的早期在欧美普遍称作“黑暗时代”,传统上认为这是欧洲文明史上发展比较缓慢的时期。而庄园制无疑是适应了这样的背景的。

三、庄园制度定义?

庄园制,欧洲中世纪的封建领主以庄园为财产制度的单位。庄园内部的关系是领主压迫、剥削依附农民或农奴的关系。“而中世纪”一词是从15世纪后期的人文主义者开始使用的。这个时期的欧洲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权来统治。封建割据带来频繁的战争,造成科技和生产力发展停滞,人民生活在毫无希望的痛苦中,所以中世纪或者中世纪的早期在欧美普遍称作“黑暗时代”,传统上认为这是欧洲文明史上发展比较缓慢的时期。而庄园制无疑是适应了这样的背景的。

九世纪中叶,在今法、德境内庄园已经普遍存在。英国的庄园出现于九至十一世纪。十三世纪中叶,领主对货币的需求日益迫切,他们要增加收入,只有开垦新地和建立新村,而要达到目的,只有同移民好好商量的一法。他们终于发现,雇用自由民做日工,在经济上更划算。……在这样的情况下,农奴制渐渐被废弃,庄园制衰落了。

四、英国制度?

英国政体制度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

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

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发展历史

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 、摩纳哥、安道尔、挪威、日本、丹麦、马来西亚、柬埔寨等。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中,国王是被议会请来的,国王的权利来源不再是神而是议会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当时的有利形势,尽量扩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实力,利用他们所控制的议会,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来限制王权。

1689年十月,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法案规定:国王无权废止法律,不得侵犯议会的的征税权,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组织常备军,国王不得干涉议会言论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须定期召开议会。

这些法令的意义在于限制王权,扩大议会的权力。其结果是把实际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手中,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从而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础。

五、英国庄园构成?

庄园通常建在草地林木中间,靠近池塘河流,有一个幽静隐蔽的环境。这与位于制高点上的城堡格局形成鲜明对比。绕过草地,穿过林木后,才会看到庄园宅邸的气势和精致。这是一个自成体系的小社会。现在庄园宅邸基本都对外开放,以获取维修和保护费用。游客参观时,站在二楼的窗户前眺望,远处是水池和林木花园,远疏近密,曲径通幽。庄园宅邸在规格上低于城堡,却是生活和休闲的中心。

六、庄园制度的特点?

封建主凭借土地占有及超经济强制等权力形成的剥削农民的实体。封建主凭借土地占有及超经济强制等权力形成的剥削农民的实体。庄园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庄园和领地的概念相似;狭义的庄园指封建主用劳役地租剥削依附农民,并独立进行经营及核算的一个地段。中国学者对庄园的理解多属后者。

在狭义的庄园中,耕地分为领主自营地和农民份地两部分。依附农民每周用3~4天无偿为庄园主耕种,其收获全归庄园主。这是劳役地租的表现形式。各户农民小块份地上的收获则归他们自己支配。当庄园的范围和农业村落相一致时(这类庄园在全体中属少数),庄园经济还包括原属于本村的草地、牧场、池塘、森林等公共土地上的收入,封建主在庄园里建有住宅、教堂、磨坊、马厩、仓库等设施,有的大庄园还有一些手工业作坊及专职手工业者。一个大封建主往往拥有若干个庄园,庄园设总管、管家等,监督依附农民和奴仆的劳役,负责庄园的收支、劳力支配、物资保管等。各庄园统由总管负责,各管家须定期向总管报告经营情况。庄园中的劳动者主要是各种不同身份的依附农民,尤以农奴占大多数。半自由民的地位介于农奴和奴隶之间,份地世袭使用。庄园主可以利用庄园法庭(一般由总管主持)审判农民并收取罚金,也可以根据本庄园的习惯向农民征收各种实物及货币等,这些成为庄园主收入的重要来源。大封建主的庄园多散处各地,每个庄园负责供应其家属、随从一定时日的生活所需。由于封建社会早期运输困难,封建主多巡行各庄园就食。

庄园中的劳动者,有少数奴隶(9世纪后逐渐消失)及临时雇工,但主要是各种不同身份的依附农民,尤以农奴占大多数。第三类是半自由民,其地位介于农奴和奴隶之间,份地世袭使用。庄园主对各种依附农民有不同的人身奴役及司法权力,可以利用庄园法庭(一般由总管主持)审判农民并收取罚金,也可以根据本庄园的习惯向农民征收各种实物及货币等,这些成为庄园主收入的重要来源。

封建庄园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单位,庄园内的一切生产都是为了供应领主消费和依附农民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 ,只有庄园不能生产的如盐、铁等,才从行商手中购取。庄园经济的兴盛时期约在9~13世纪。它的形成大约和生产力低下有关。14世纪起西欧经济变化剧烈,庄园主纷纷放弃自营地,货币地租流行,农奴也通过各种途径取得人身自由,劳役制庄园趋向瓦解。

典型的庄园主要分布在卢瓦尔河以北的法国和英格兰。法国南部、德意志、意大利等地的情况则很不同,有的领主自营地主要由奴隶耕作,没有农民份地;有的是由远离庄园中心的依附农民耕种小块土地,向领主交纳实物租;也有的是自由身份的农民佃种封建主的土地,纳实物或货币租。庄园经济的兴盛时期约在9~13世纪。它的形成大约和生产力低下有关。12和13世纪,由于生产力发展以及商品货币关系的影响,已不断发生庄园自营地缩减、劳役地租改为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等现象。但也有不少地方,特别是大修道院所属庄园反而扩大自营地,加强劳役地租剥削。14世纪起西欧经济变化剧烈,庄园主纷纷放弃自营地,货币地租流行,农奴也通过各种途径取得人身自由,劳役制庄园趋向瓦解。(见西欧农奴制)

广义的庄园是指封建主结合其领地形成的剥削农民的实体。封建主对其领地并非都具有所有权,对有些地方往往只有管辖权。但他可以根据这些权力(如残余的国家行政权力,或对某些农民的人身奴役权力等)向农民收取捐税,征发劳役等。西方学者亦称这种实体为庄园。

七、英国结婚制度?

英国婚姻制度,大部分是教会法规。规定结婚仪式分宗教仪式与民事结婚登记(世俗仪式)两种。

前者须遵守英国教会习惯举行仪式,事先必须作好准备,如结婚预告、结婚许可等,婚礼应在结婚预告3周后举行。

后者结婚可向政府登记,由监督登记官吏发给结婚证书即可成立。

该法还规定,婚姻关系非法院命令不得解除,女子婚后应以丈夫的住所为住所。

在离婚手续上,夫可以妻与人通奸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而妻则必须证明夫与近亲属相奸、犯重婚罪、强奸罪或虐待妻、遗弃妻两年以上等理由时方可诉请离婚,表现出明显的不平等。

八、英国的制度?

英国政体制度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

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

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发展历史:

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 、摩纳哥、安道尔、挪威、日本、丹麦、马来西亚、柬埔寨等。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中,国王是被议会请来的,国王的权利来源不再是神而是议会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当时的有利形势,尽量扩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实力,利用他们所控制的议会,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来限制王权。

1689年十月,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法案规定:国王无权废止法律,不得侵犯议会的的征税权,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组织常备军,国王不得干涉议会言论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须定期召开议会。

这些法令的意义在于限制王权,扩大议会的权力。其结果是把实际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手中,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从而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础。

九、英国什么制度?

英国是一个单一制、君主立宪的民主国家,它的政府体系(即所谓西敏制)直接影响了许多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和牙买加等英联邦成员国。 英国没有成文的宪法,但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具有宪法的作用;各种成文法和普通法共同组成了所谓的英国宪法。

英国的国家元首和理论上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是英国君主。女王只拥有象征性的地位,其权力的形式受到惯例与民意的约束。但是君主基本上还是可以行使三个重要的权利:被咨询的权利、提供意见的权利和警告的权利。

一个君主在位的时间越长,经验与学识越丰富,他的意见就越会受到内阁和首相本人的重视,而这种君主与内阁之间的交流是在每周例行的秘密会议中进行的。 事实上在英国,拥有最高政治权力的人是内阁首相(现任首相特蕾莎·梅,2016年7月13日上台),她必须得到下议院的支持。

"君临国会"(Crown in Parliament)代表了英国的国家主权。

十、英国周薪制度?

周薪制是一种流行于英国的薪酬支付形式。虽然英国没有规定具体的发薪方式,但在蓝领阶层,如工厂,服务业,等体力劳动行业,每周发工资是非常普遍的支付方式。

英美蓝领员工一般收入有限,储蓄少,还要在消费型社会维持日常开销,就得每周发放工资,这样有灵活的资金去购买商品,进行周末消费。即便钱花光了,挺几天就等到下周工资了。而不像管理月工资那样,每次消费都有透支压力,担心剩下半个月没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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