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风险、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区别如下:
1、重大风险:
重大风险损失的起因和后果方面都是非个人和单独的,它们属于团体风险,大部分是由经济、巨大自然灾害、社会和政治原因引起的,影响到相当多的人,乃至整个社会。
特定风险所涉及的损失在起因和后果方面都是个人和单位的。既然重大风险或多或少是由遭受损失的个人无力控制的原因所引起的,社会而非个人应当对处理这类风险负有责任。例如,失业是使用社会保险来处理的重大风险。
2、重大隐患:
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根据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3、重大危险源:
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 28001-2011》中的定义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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