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植业如何缴纳税收。请问要交哪些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植物栽培业。栽培各种农作物以及取得植物性产品的农业生产部门,种植业是农业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利用植物的生活机能,通过人工培育以取得粮食、副食品、饲料和工业原料的社会生产部门。包括各种农作物、林木、果树、药用和观赏等植物的栽培。有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作物、绿肥作物、饲料作物、牧草、花卉等园艺作物。在中国通常指粮、棉、油、糖、麻、丝、烟、茶、果、药、杂等作物的生产。亦指狭义的农业,亦称农作物栽培业。通常指栽培农作物以取得植物性产品的农业生产部门。在中国,种植业同林业、畜牧业、副业和渔业合在一起,为广义的农业。在国外,种植业一般同畜牧业合在一起,统称为农业。
二、农业进项和销项税的问题
1.从农民手中购进粮食,大豆,应该给农民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如果没有,到你的主管国税局领取),开具后,可以抵扣金额为5000*13,则进项税额为650元。
2.销售给粮油公司,农产品享受优惠税率,仍然是13%,则销项为6000*13%=780元。
3.则该笔业务你需要缴纳增值税=780-650=130元。
三、我想知道有关农业养殖税收的问题。比如说养殖林蛙。和其他的特种养殖税收。是不是免税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二类“动物类”第二项“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关于农产品增值税相关方面的理解
销售外购农产品(即批发商、零售商)销售环节按13%征销项税,同时按13%的进项税率抵扣进项税,这是1、2的关系。
对从事从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是2012年新增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主要是对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是有特指的,因此3是1、2的特例。
五、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问题?
饲料属于增值税低税率13%的货物(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因此销售的时候增值税销项税率按13%计算。但是要注意饲料可不属于农产品了(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六、关于农产品抵税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二款第三项,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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