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规模纳税人(农业)应纳哪些税
一、基本税种
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6%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2缴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8、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内的适用18%,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适用27%,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注:2008年起税率为25%);
10、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种中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新设立的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外,其他均向地税局申报缴纳。
二、纳税申报期限
1、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于次月10日内为限期缴纳期限;
2、企业所得税季后15日内(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按月缴纳的,次月10日)为限期缴纳期限,汇算清缴期限为4个月;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缴纳(各地一般一年两次等规定不一)。
4、限期缴纳最后一日,遇到休息日,顺延一日;遇到长假(春节、五一、十一节),按休息日顺延;
5、滞纳金按天加收万分之五;
6、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处于罚款。
二、农业税的计税依据
农业收入
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按常年产量计算的农业收入。它是农业税的计税产量,不是实际产量,是中国农业税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农业税行之有效的征收方法。
2、按产品收入计算的农业收入,是农林牧产品的计税依据,对列举的农林牧产品,按产品的收入计算确定农业收入。
计算方法
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如下:(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二)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三)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四)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计算标准。(一)、(二)、(三)项所列各种农业收入,一律折合当地的主要粮食,以市斤为单位计算;折合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 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对于因积极采取增产措施和采用先进经验而使产量提高特别显著的,评定常年产量不宣过高。在评定常年产量的时候,对于纳税人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未满三年的,应当参照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常年产量。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在五年以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产量不予降低。
三、农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1、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13%2、应交增值税(假设一般纳税人):(1)进项税:20÷(1+13%)×13%×500=1150.44元;(2)销项税:150÷(1+13%)×13%×200=3451.33元;(3)当月应交增值税:3451.33-1150.44=2300.89元
四、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疑问
三农问题是很困惑,我来解释一下. 一农:粮食,食用植物油. 二农:农业产品 三农:农业生产资料. 对于:粮食.食用植物油,看谁经营.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粮食企业,它经营粮食,免增值税.其他粮店经营粮食,按13%征. 同理,国家食用植物油承储管理公司经营食用植物油,免增值税.就这个公司免,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都不免,就连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粮食企业经营食用植物油也不能免食用植物油的增值税.其它单位一律按13%征增值税.这是其一. 对于农产品:税法教材上列了一大堆,只有农业生产者卖才免.其余的一律征13%.也就是照顾农民.其他人没有免,如,超市就不能照顾了.超市从农民手中买进农产品放到超市卖.也就是超市里卖的菜超市都得按13%交增值税. 对于农业生产资料,则更是有选择性地免.只是列举的免,如.化肥.农机,农膜,育苗用的种子,种苗,滴灌产品等.这些产品不强调谁经营,都免. 三农问题,有农产品,有非农产品(化肥,农膜,农机是工业品,是工业生产出来用于农业的生产资料,不是农产品).有免税的,也有不免税的.有农民经营,也有非农民经营,其政策都不一样.值得仔细品味.
五、农业企业所得税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其中,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具体请详查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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